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四、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六、行政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七、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包括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法律文件等。
八、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总和。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行政法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九、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