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表现
(1)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
(2)在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
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五、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