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的概念及属性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和其他特定目的的需要,授权政府专门机构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居民、非居民就其所得、财产或者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之债。对税收这一定义的把握,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税收课征的唯一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其他组织或团体。
其二,国家征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的需要,但也有为其他特定行政目的的征税的存在。
其三,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公权力,或称公法上的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私权利,或称私法上的权利。
其四,国家征税的过程,是强制、非罚、无偿转移资财所有权的过程;国家征税的结果,是国家获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或者财物的所有权。
其五,国家征税的对象是居民和非居民,包括企业和自然人,而不仅仅是一国的公民。
其六,国家课税应当依法进行。
税收的实质,从宏观上讲是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微观的征纳过程而言是私人财产权的强制、无偿地转移为国家所有。税收具有财政性、法定性、无偿性、政策性等属性,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特定政策目的的有力工具。
二、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关系是因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形式的经济关系。具体而言,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税收经济关系。
2.税收征纳程序关系。
3.税收监督保障关系。
三、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税收是税法的实质内容,是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确保税收收入规范、稳定、及时实现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