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金融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3、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包括货币流通管理关系、金融机构资格监管关系、金融业务活动监管关系、金融处罚关系。
4、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间接资金融通关系、直接资金融通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特殊融资关系。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2、货币制度独立、统一,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3、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业务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金融竞争的原则;
4、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5、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6、在立足于中国国情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7、根据风险控制及监管水平,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进行适度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