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法的特征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相应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一般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种类。
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即,票据的权利义务是由票据创设的;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才能有效;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即,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产生该票据的原因是无关的。
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等特征。
二、票据法律关系
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法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这些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票据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通过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也称为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